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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3年度调整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标准的通知
时间:2013-12-3 浏览次数:4392

哈人社发〔2013〕215号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的通知》(黑人社发〔2013〕3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2013年度调整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2年12月31日前,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6级伤残等级并领取伤残津贴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以及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调整时间
2013年1月1日起调整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三、调整标准
(一)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6级因工负伤人员的伤残津贴按下列标准进行调整:
1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88元;2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72元;3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6元;4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40元;5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24元;6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92元。
1996年10月1日以前发生工伤的因工负伤人员,在前款调整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调整后因工负伤的伤残津贴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补足至最低工资标准。
(二)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其标准分别为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三)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条件的,其抚恤金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调整:
工亡职工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06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8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7元。
调整后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补足到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四、资金渠道
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上述标准进行调整,所需资金由原资金渠道解决。
五、有关要求
提高工伤人员的待遇水平是党和政府对工伤人员的亲切关怀,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安排,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按时间调整,按调整金额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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