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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启动新农合大病保险 2013年筹资标准为15元
时间:2014-1-6 浏览次数:4809

   大连市政府网站发布了《大连市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方案显示,从1月1日起,辽宁省内各市都将启动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而大连市于日前也全面启动了新农合大病保险。大连市通过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在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建立新农合大病保障制度,提高参合农民医疗保障水平,切实缓解参合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发生。大连市新农合大病保险启动首年度为2013年1月1日0时至2013年12月31日24时。

  根据该方案,2013年新农合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15元。有结余的地区从结余资金中划出,没有结余的地区从本年度提高筹资标准时统筹解决。今后随着新农合筹资水平和保障范围的提高做相应的调整,原则上不低于15元。根据大病保险业务对资金的需求情况,统筹地区从新农合基金专户中统一向中标的商业保险公司一次性划转。每月30日前,商业保险机构将上月发生的大病费用及时支付给医疗机构和经办机构。新农合基金的“基金支出”中增设“购买大病保险支出”项目,反映从新农合基金中划出的用于购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资金。大连市将建立新农合大病保险结算信息系统,实现与省、市、县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互联互通,与新农合信息系统有效对接,共享新农合大病保险信息。
保障对象及水平
参加大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合农民,2013年内单次或累计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经新农合补偿后,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金额15000元以上部分,按照50%比例赔付,暂不设封顶线。今后具体起付线及补偿比例原则上不低于上述标准。
保障期限
保障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首次启动时间之前的合规医疗费用按上述政策予以补偿。
补偿流程
(一)即时结报定点医疗机构
符合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范围的参合农民,在实现即时结报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出院结算时实行新农合报销和新农合大病保险一站式即时结报,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商业保险机构按月将垫付资金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
(二)非即时结报的医疗机构
符合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范围的参合农民,在没有实现即时结报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到新农合经办部门一站式办理新农合报销和新农合大病补偿,由商业保险机构在新农合经办部门设立窗口,实行合署办公。
参合农民办理大病补偿需要的材料:
参合农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参合证原件;出院小结及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明细清单;新农合报销凭证;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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