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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启动城镇居民大病医保工作 大病保险报销比例不低于50%
时间:2014-2-18 浏览次数:3884

     获悉,近日,铁岭市出台《关于开展全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将惠及因重大疾病而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患者。目前这一政策已经开始实施,同时原城镇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停止办理。

 
    根据铁岭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确定了铁岭市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为1万元,今后将随着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调整逐年调整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按照“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方式,大病保险对参保居民一年内单次就医或多次就医累计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报销后,对个人自付金额在1万元(起付标准)以上的大病费用给予分段报销:0至5万元(含5万元),报销比例为50%;5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报销比例为60%;10万元以上报销比例为70%。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在基本医保报销、大病保险补偿的基础上,民政部门根据医疗救助政策对救助对象实施救助,做好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医疗救助的定点医疗机构、用药和诊疗范围分别参照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的政策执行。探索建立基本医保、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统一服务平台,方便参保居民获得大病补偿和医疗救助。
 
    大病保险资金由市医保局统一向中标的商业保险公司划转,商业保险公司应按月及时支付参保居民发生的大病费用。经城镇居民医保经办机构授权,依托城镇居民医保信息系统进行必要的信息交换和数据共享,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方便群众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同时,商业保险公司要完善大病保险补偿方案,健全内控制度,做好个人信息安全保护,防止信息外泄和滥用。要按照铁岭市城镇居民医保管理要求定期公示大病保险资金收入情况、参保居民医疗费用补偿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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