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4月起,丹东市将上调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4月底前,增加的养老金将发放到退休(职)人员手里,同时补发1—3月增加的基本养老金。
此次养老金调整对象包括: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包括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五七家属工”),从今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上调标准具体如下:
1.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每人每月增加2元;其中缴费年限超过15年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
2.如表所示(见下表)。
3.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符合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规定范围内的艰苦边远地区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2013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25元;年满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增加基本养老金,在和其他条件相同的退休人员同办法、同标准调整后,统筹项目内养老金总额低于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的,给予补足。
“五七家属工”养老金的调整办法是: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65元。2013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5元,年满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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