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在工作落实年活动中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全面落实,为参保人员减轻大病医疗费用负担。据悉,市人社局已于4月1日起受理支付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申请,并抓紧进行大病保险业务即时结算系统开发。预计该系统在5月中旬上线测试,6月正式运行。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运行后,参保人员个人不另缴费,资金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中筹集,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因单次或多次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负担额累计超过16500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按以下标准支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部分,支付50%;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部分,支付55%;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含15万元)的部分,支付60%;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部分,支付65%;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20万元以上的部分,支付70%。支付额度累进结算,不设封顶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未成年居民、大学生因病或非第三方责任造成意外亡故的,由大病保险向法定受益人一次性支付抚恤金5万元。
居民大病保险政策的落实,将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大病医疗费用负担,有效解决城镇居民因大病致贫、返贫问题。市人社局将继续加强对制度运行情况的动态监测,针对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调整完善相关政策标准,确保百姓实实在在享受到惠民政策所带来的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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