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记者从辽宁省卫生计生委获悉,省卫计委和省物价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对部分困难家庭人员实行医疗费用减免的通知》,要求县区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对辽宁符合政策的困难群体实施部分医疗项目的费用减免。
此次符合政策规定的减免对象有三类: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人员、符合政策规定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
参与减免的医院为:全省县区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
减免费用包括:免收院内会诊费、肌肉注射费和一般物理降温费3项费用。减收血常规等40项临床检验项目费用,减收项目的具体价格不得超过现行基准价格的80%。
记者了解到,这是继2005年省物价局和当时的省卫生厅联合印发《关于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农村五保供养人员实行医疗费用减免的通知》后,时隔十年再次出台相关政策,政策的出台进一步减轻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人员及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医疗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