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辽宁省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通知,进一步放宽了省直公积金的贷款门槛,缴存年限缩短一半,连续按月缴存公积金满3个月,即具备公积金贷款资格。
辽宁省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表示,从今年4月起,对省直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进行了多次调整,主要是支持职工自住及改善性住房需求,提高公积金使用率,发挥其功能。
本次调整再次放宽了贷款门款,涉及到缴存年限、经济适用房贷款政策、购房时限、异地贷款4方面内容。
一、调整缴存年限
凡缴存职工在我中心连续按月缴存公积金满3个月,即具备公积金贷款资格。
二、调整经济适用房贷款政策
购买经济适用房。在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不再扣除政府补贴额,首付比例、贷款额度根据所买房源类型参照相应贷款政策执行。
三、取消购房时限
不再规定所购住房办理贷款的时限。只要担保和房产部门可以操作,我中心即可办理。
四、取消异地贷款三方协议
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住房贷款不再要求借款人、借款人公积金缴存中心和我中心签订的三方协议。
上述政策于7月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年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