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方案中明确参保人因患大病而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由大病保险对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大病保险的起付线标准、支付比例、支付范围等基础性政策实行全省统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我省出台了《辽宁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体系,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相衔接,共同为我省城乡居民大病医疗提供保障,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力争到“十三五”末期建立起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大病保险制度。
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统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群,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组织实施,实行市级统筹。具体筹资标准由各市根据全省大病医疗费用补偿比例测算确定。
实施方案提出,大病保险承办机构要加强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经办服务、医疗救助经办服务的衔接,实现“一站式”即时结算,确保群众方便、及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同时积极推进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向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模式转换。
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获得支持。通过政府招标选定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业务,符合保险监管部门基本准入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自愿参加投标,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免征营业税,免征保险业务监管费。2015年至2018年,试行免征保险保障金。
关注一: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上一年度各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并根据城镇居民收入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五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等贫困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调至上一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0%,积极推动有条件的市探索将参合农民大病保险起付线调至上一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0%,到“十三五”末期最终实现全省农村全部参合农民大病保险起付线调至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0%以内。
关注二:大病保险支付比例
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应达到50%以上,随着大病保险筹资能力、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进一步提高支付比例。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按照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对起付线以上的合规医疗费用,每增加5万元提高支付比例5个百分点,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最高支付比例应控制在70%左右。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对起付线以上的合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不低于50%。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费用补偿不设封顶线。
关注三: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大病保险的支付范围为合规医疗费用,原则上与现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支付范围一致。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要逐步探索将城镇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外,价格昂贵、疗效确切、患者必须、难以替代的高值药品等纳入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具体支付范围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通过与药品生产企业谈判等方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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