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记者从沈阳市人社局获悉,沈阳市进一步提高工伤人员待遇水平,凡是2015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不包括按基本养老金调整待遇的退休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自2016年1月1日起提高相应待遇。
其中,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的调整:一级伤残每月增加180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170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165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160元。调整后,最低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人员每月2130元,二级伤残人员每月2010元,三级伤残人员每月1895元,四级伤残人员每月1780元。
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的五级、六级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增长水平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也有相应的调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35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15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00元。调整后的最低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167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1385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1150元。
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增加80元。调整后的工亡人员配偶抚恤金每月980元,其他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9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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