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育保险的参保范围?
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灵活就业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
2、生育保险费如何缴纳?
参保单位以本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基数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为6‰。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参加灵活就业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不需另行缴纳生育保险费。
3、参加生育保险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1.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1)缴费到账次月起分娩、妊娠28周及以上引产或死胎、流产、引产、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可享受生育保险医疗费补贴待遇;⑵缴费到账次月起分娩、妊娠28周及以上引产或死胎的可享受生育保险产前检查补贴待遇;⑶连续缴费满10个月(补缴时间不计算)后并且继续缴费,分娩、妊娠28周及以上引产或死胎、流产、引产的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2.男职工:(1)其未就业且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配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分娩、妊娠28周及以上引产或死胎的,可享受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补贴和产前检查补贴待遇;(2)连续缴费满10个月(补缴时间不计算)后并且继续缴费,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并生育2个以内(含2个)子女的,可享受男职工护理假工资待遇。
3.外国籍职工: 按生育保险政策规定分娩、妊娠28周及以上引产或死胎的可享受生育住院医疗费补贴、产前检查补贴及生育津贴待遇(不包括晚育奖励津贴及计划生育相关待遇),最多享受2次。
4.参加灵活就业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待遇期内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1)分娩、妊娠28周及以上引产或死胎的,可享受生育住院医疗费补贴和产前检查补贴待遇;(2)流产、引产、计划生育手术的,可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待遇。
5.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待遇期内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分娩、妊娠28周及以上引产或死胎的,可享受生育住院医疗费补贴和产前检查补贴待遇。
6.参加生育保险的城镇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就医发生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中需个人负担的费用,可使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
7.参保人员在国外、港澳台发生的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4、流、引产及计划生育手术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是多少?
生育医疗费实行限额补贴。具体标准如下:
⑴流产、引产类
①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为300元。
②妊娠4个月(含4个月)及以上引产、流产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为600元。
③28周及以上(含28周)引产或死胎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同生育住院医疗费补贴。
⑵计划生育手术类
①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为120元;
②放置或取出皮下埋植避孕剂术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为120元;
③双侧输卵管结扎或复通术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为400元;
④输精管结扎或复通术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为630元。
5、生育生活津贴的计发标准如何确定?
生育津贴以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年度指每年7月至次年6月)在职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产(休)假计发。用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无法计算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的用人单位,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⑴正常产单胎可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另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女职工,还可按下列规定增加生育生活津贴:
①难产或剖宫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②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③符合计划生育晩育政策并生育2个以内(含2个)子女,增加60天的生育津贴。
⑵4个月以下流产,按15天享受生育津贴;
⑶4个月及以上(含4个月)流、引产,按42天享受生育津贴;
⑷28周及以上(含28周)引产或死胎,按42天享受生育津贴。
6、生育生活津贴和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补贴如何申领?
职工申领生育生活津贴或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补贴,应于分娩、流产、引产结束后3个月内,由用人单位经办人员到医保局办理申领手续。医保局对参保职工享受生育生活津贴或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补贴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期限和标准,并将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或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补贴一次性拨付到用人单位,再由用人单位按标准发放给参保职工。
7、申领生育生活津贴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一)女职工妊娠分娩所需资料
1. 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复印件;
2.《医疗费收据》原件;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出院小结》复印件(住院患者提供)、《手术记录单》复印件(门诊患者提供)(医疗资料复印件每页须加盖医疗机构证明印记,如:病历复印专用章);
5.《参保单位账号表》、《女职工分娩生育津贴申领表》;
6.《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一孩生育登记单》或《二、多孩生育登记单》(需标明生育的第几个子女或出具生育第二个子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女职工流产、引产、计划生育手术所需资料
1. 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复印件;
2.《医疗费收据》原件;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出院小结》复印件(住院患者提供)、《手术记录单》复印件(门诊患者提供)(医疗资料复印件每页须加盖医疗机构证明印记,如:病历复印专用章);
5.《参保单位账号表》、《女职工流产、引产生育津贴申领表》;
6.办理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的需出具《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复印件或《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引产的需出具《批准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复印件。
8、申领男职工护理假工资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 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复印件;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一孩生育登记单》或《二、多孩生育登记单》(需标明生育的第几个子女或出具生育第二个子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参保单位账号表》、《男职工护理假工资申领表》。
9、申领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补贴需提供哪些资料?
1. 配偶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未就业证明原件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 男职工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复印件、配偶《身份证》复印件;
3. 医疗费原始收据(复印件或补制凭证等均无效);
4. 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病历首页》、《手术记录单》或《分娩记录单》、《出院小结》)(医疗资料复印件每页须加盖医疗机构证明印记,如:病历复印专用章);
5.《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6.《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一孩生育登记单》或《二、多孩生育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
8.《参保单位账号表》、《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补贴申领表》。
10、参保人员应如何就医?
参保人员应持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及相关资料到我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否则,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生育医疗费补贴、产前检查补贴和生育津贴。
⑴妊娠分娩
参保人员进行产前检查,发生的医疗费可使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账户不足部分,现金支付。
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应持《一孩生育登记单》或《二、多孩生育登记单》、《孕妇保健手册》(外国籍职工除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分娩后,由定点医院按规定标准结算,同时支付参保人员产前检查补贴。
⑵流产、引产及计划生育手术
参保人员进行流产、引产或计划生育手术的,应持《计划生育手术证明》(或《结婚证》)、《批准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选定一所医院就医,定点医院一旦选定,原则上不予变更。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待医疗终结后,由定点医院按规定标准结算。
11、因妊娠等引起严重并发症、合并症如何享受待遇?
因妊娠、分娩、流产、引产及计划生育手术引起严重并发症、合并症,并符合住院标准的,定点医疗机构需报送市医保局医疗审核处,经审批同意后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管理,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享受待遇。
12、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或分娩怎么办?
长期在外地工作(派出机构)、夫妻两地分居或投靠双方父母的参保人员,需于每月1-15日由参保单位经办员、参保人员本人或代办人持相关资料到所属医保局办理异地就医登记手续或在网上进行异地生育就医登记。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待医疗终结或分娩后,由单位经办员(灵活就业人员及城镇居民参保人员由本人或书面委托人)持相关资料到所属医保局办理申领手续。
办理异地就医所需资料:
1.《异地生育申请表》(一式两份);个体居民参保人员(一式三份);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一孩生育登记单》或《二、多孩生育登记单》(需标明生育的第几个子女或出具生育第二个子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办理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的需出具《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引产的需出具《批准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3、哪些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⑴计划外分娩或非婚生育的费用;
⑵因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的费用;
⑶因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他伤、其他违法行为和医疗事故、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造成妊娠终止的医疗费用;
⑷涉及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
⑸超出生育保险规定范围的其他费用。
14、对于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已取消一孩生育指标政策的,应提供什么手续?
对于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已取消一孩生育指标政策的,参保人员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须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一孩生育证明或办理《流动人员一孩生育登记单》。
15、生育指标在生育后办理的,是否有效?
根据沈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明确计划生育政策有关问题的复函》明确:生育前及生育后办理的《一孩生育登记单》均有效。《二、多孩生育登记单》原则上应在子女出生前办理,如出现生育后补办《二、多孩生育登记单》的,应同时出具区(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情况说明。
16、什么情况下出具《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
根据局医保处《关于终止中期妊娠津贴申领中有关问题的答复》规定:怀孕12-14周进行引(流)产和怀孕14周以上流产的参保人员,只要出具《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即可享受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也就是说,怀孕14周以上引产的参保人员需要出具《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
17、参保人员在第一次生育后,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政策规定领取了生育津贴(含2个月奖励津贴),第二次生育时后申领津贴时是否扣回2个月的奖励津贴?
根据局医保处《关于对<享受独生子女津贴后二次生育的问题问题>的复函》明确:鉴于目前没有相关政策依据要求生育第二胎时将第一胎奖励2个月的生育津贴扣回,为了保证参保人员应享有的待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正常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有关政策条款维持不变。
18、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但是处于待遇等待期,还可以领取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补贴待遇吗?
已办理了基本医疗保险至待遇未启动期间可视为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如符合政策规定,可以享受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补贴待遇。
19、男职工爱人于2014年9月26日之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男职工本人是否可享受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护理假工资待遇?
不可以。只有符合政策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职工在2014年9月26日(含26日)后休产假或未休完产假者,才可享受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津贴待遇。而男职工爱人在2014年9月25日之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男职工本人无护理假工资待遇,不涉及男职工爱人生育第二个子女,男职工本人在2014年9月26日(含26日)后未休完产假的情形。所以男职工爱人于2014年9月25日之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男职工本人无护理假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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