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沈阳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补充措施》(沈政办发〔2016〕106号)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有关条款,日前,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研究并制定本实施细则,本月起正式实施。
其中明确,大中专毕业生可提取本人、配偶、父母及法律条件许可的第三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额度不高于所购房屋规定的首付比例。
细则中提出,支持大中专毕业生(毕业未超过8年的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下同)购买商品住房,可提取本人、配偶、父母及法律条件许可的第三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其中,毕业生是指已毕业未超过8年的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在提取额度方面,大中专毕业生提取本人、配偶、父母及法律条件许可的第三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提取额度不高于所购房屋规定的首付比例。
而“法律条件许可的第三人”是指本人同意为住房公积金贷款人购买商品房支付首付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提取人及其配偶须签订《声明书》及《同意书》并办理公证手续。
此外,商品房销售企业同意购房人使用本人、配偶、父母及法律条件许可的第三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首付款,并根据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人、销售企业三方协议,约定提取金额。
成功办理此项业务后,首付款由公积金管理中心在贷款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划拨到商品房销售企业账户。
细则中还明确,为省内其他城市来沈购房的大中专毕业生开展省内异地公积金互贷互还业务,大中专毕业生在沈阳及省内其他城市累计缴存公积金达到6个月,即可申请办理省内异地公积金互贷互还业务。贷款年限、额度按现省内异地贷款政策执行。
同时,允许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型公寓。开发项目《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用途标注为“住宅”的公寓类产品(写字间除外),均可办理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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