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跨省流动就业
1、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保险关系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2、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3、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足国家规定最低年限的,按“从长、从后、从户籍”原则,按月享受基本养老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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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跨地区流动
1、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已经按规定领取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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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两种制度之间的衔接
1、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如分别参加城镇或城乡养老保险情形,在申请待遇前,向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根据缴费年限不同申请,可以办理从城乡转城镇或城镇转城乡,由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开具缴费凭证。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整理:小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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