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起,个人和企业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信息将纳入沈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其中包括酒驾、无证、逃逸、伪造机动车牌证等,供有关单位、个人依规查询。
12月12日,沈阳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了修改后的《沈阳市道路车辆管理办法》相关特点。
办法自2012年6月1日施行以来,对规范道路车辆通行秩序,提高通行效率、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等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沈阳市道路交通和道路车辆管理与城市发展需求不相适应,存在一定差距,还出现了许多新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特别是近年来国家和省相继修改了相关规章,对办法进行修改十分必要。
修改后的办法规定了调整范围和主体、道路通行规定、非机动车通行规定、机动车通行规定、法律责任等,还将办法适用范围由原来的绕城高速公路以内扩大至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不含高速公路)。
根据办法内容,非法改装、拼装带有动力装置的两轮、三轮车;带有动力装置可以直立驾驶的单轮、两轮车;摩托车,不得在三环绕城高速以内道路上通行。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并且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此外,办法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将机动车驾驶人和专业运输单位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信息纳入沈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供有关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查询。
辽宁省和沈阳市相继制定出台了《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但在《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中对纳入征信体系的项目规定得较为笼统,为震慑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预防和减少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在此次办法修改中,明确了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纳入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的类别。
其中包括酒驾、无证、逃逸、伪造机动车牌证、严重超员和超载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企业车辆和个人一年内多次交通违法处罚,以及多次被电子监控记录拒不接受处罚等依靠现行法律法规难以管理的交通难题。
来源:沈阳市政府新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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