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印发了
《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
就我省建立
激励约束有效、筹资权责清晰、保障水平适度的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
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提出实施意见
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基础养老金标准
对65周岁及以上
参保城乡老年居民予以倾斜
《实施意见》提出,我省继续完善待遇确定机制,全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每3年至少调整1次,基础养老金标准对65周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予以倾斜。其中,65周岁至79周岁的参保城乡居民,每人每月加发5元;80周岁以上参保城乡居民,每人每月加发10元。为引导激励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增加个人账户资金积累,提高待遇水平,对连续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含职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年限),每超出1年,每人每月增发缴费年限养老金2元。
从2019年1月1日起,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调整为每年200元、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共7个档次。各市、县可根据当地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标准,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最低档次年缴费额。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标准和缴费补贴标准。
从2019年1月1日起,对应200元至3000元缴费7个缴费档次,各地缴费补贴应不低于40元、50元、70元、100元、120元、140元、160元。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缴费补贴水平,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人员可适当增加缴费补贴,引导城乡居民选择高档次标准缴费。鼓励集体经济组织提高缴费补助,鼓励其他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加大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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