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高某于2018年3月1日入职某公司从事铲车驾驶工作。该公司为高某缴纳了工伤保险费。2018年4月10日,高某在工作中因工作原因受伤,公司于当日将其送到医院治疗,但公司始终未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也未因特殊情况申请时限延长。2018年5月15日,高某向人社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后被认定为工伤,鉴定为9级伤残、停工留薪期为4个月。
该公司在报销申报工伤认定前支付的6000元工伤医疗费时,未能得到工伤保险基金报销,于是,公司要求高某承担其中的3000元,并从高某停工留薪期待遇中扣除。高某不能接受,于2018年9月10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该公司承担6000元工伤医疗费用。
本案中,该公司未在30天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也未申请延长时限,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包括工伤医疗费在内的工伤待遇有关费用由公司负担,其中也包括工伤医疗费。因此,仲裁委支持了高某的仲裁请求。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1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17条第4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该条第1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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