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持有会员服务卡的在职职工均可自愿参加,由单位工会统一办理,参保职工应不低于本单位职工数的70%;少于25人的单位需全体参加。会费为每人每年40元,其中,市总工会承担10元,区、县(市)、开发区总工会或单位承担10元,职工个人承担20元。
(1)本活动执行30天免责期。首次参加的会员因病在二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的,会员免责期内住院治疗不享受住院津贴待遇。
(2)在互助保障期生效以后,会员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超过3日(不含)以上的有效住院治疗天数,在同一住院治疗期间内可以领取每日40元,最多不超过3600元住院津贴互助金。
会员在同一互助保障期内,无论何种病因,多次住院治疗的,只能领取两次住院津贴互助金,累计给付的住院津贴达到规定的次数或者金额时,会员住院津贴保障待遇终止。
本活动中有效住院治疗天数是指,会员在互助保障活动生效后扣除免责期的互助保障有效期内,实际住院治疗天数扣减3日,为计算住院津贴的有效天数。
★部分除外责任:
(1)因意外事故、意外伤害而引起的住院治疗;
(2)在参保前已退休的职工;
(3)医疗事故导致的;
(4)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
(5)所有由精神科疾病导致的;
(6)非认可的医疗机构;
(7)会员参加本活动前已经因病住院治疗的;
(8)疗养、体检、康复治疗;
(9)因工伤、生育、职业病或者由国家负担医疗费的新发、突发传染病导致的。
会员持下述材料,到市职工保险互助会直接办理。
1、出险会员身份证复印件
2、银行卡复印件(出险职工本人),如复印件账号不清晰,请手写注明
3、医疗费结算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并交到互助会进行审批,审批后退还原件。
4、住院病案首页(可以是不带红色印章的复印件)
5:出院小结(可以是不带印章的复印件)
6、互助金申请表
7、如出险职工本人因身故等原因不能领取,需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及能够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相关证明(如:户口本,结婚证,受益人银行卡信息等)。
地址:沈阳市职工之家(市府大路411号),市职工保险互助会一楼住院津贴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