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结合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收的具体情况出台了面向全省的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
辽宁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主要内容是:
(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自2019年5月1日起,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全省执行统一的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自2019年9月1日起,全省失业保险继续执行总费率为1%的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期限延长至2020年8月31日。
(三)调整社保缴费基数
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自2019年7月1日起,以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口径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
自2019年7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70%、80%、90%、100%、200%、300%之间自愿选择缴费基数。
(四)加快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加快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逐步统一参保缴费、单位及个人缴费基数核定办法等政策,2020年底前实现基金省级统收统支。
此次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适用辽宁省内所有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征缴方式不发生改变。企业每月申报社保费时,通过填写纳费申报表相关内容,即可享受降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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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19年4月29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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