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及参保人员:
根据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压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适当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指导意见》(辽劳社发〔2009〕9号)精神,参照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驻沈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使用范围的通知》(辽劳社发〔2009〕21号),结合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在《关于扩大个人账户资金使用等问题的通知》(沈劳社发〔2009〕8号)及原有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
个人账户资金在原有使用范围基础上,可以支付疫苗接种、具有监(检)测治疗疾病作用的(食)药监械字号医疗器械费用。
二、本通知自2009年4月1日起执行。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沈 阳 市 财 政 局
二00九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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