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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法规
 
关于调整社评工资基数的通告
时间:2009-10-21 浏览次数:2237
 

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
     根据《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08年职工平均工资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帐利率的通知》(沈劳社函[2009]71号),我市200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795.33元。为此决定,从2009年7月1日,对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缴费基数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缴费基数为2795.33元。本人可选择60%、70%、80%、90%、100%的缴费档次。
     按照《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就业局势、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沈政发[2009]10号)第三条“以2008年为基数,今年不再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养老最低缴费基数”的精神,增设以2007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280.92元的60%为今年最低缴费基数。上年度选择60%缴费档次的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未重新选择,默认为以2007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280.92元的60% 为今年最低缴费基数。选择其他档次的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未作重新选择的,默认为200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795.33元和原缴费档次。选择缴费基数和缴费档次的人员,需在7月17日前登陆沈阳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网站(
www.ylbxglzx.cn)或到户口所在社区填写《2009年度缴纳养老保险基数和档次选择申请表》进行选择,重复选择的以网上选择为准。缴费档次选定后,在一个社保年度内不再调整。
     特别提醒:为保证参保缴费人员的资金安全,从2009年7月份开始,凡在各区县(市)养老保险中心办理现金缴费业务的人员,建议使用银联卡办理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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