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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法规
 
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时间:2010-2-23 浏览次数:2081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5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调整对象和时间
200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 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2元。
(二)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2、1949年1月1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0元。
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6元。
4、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0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2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
5、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退休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增加 70元;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高级技师)的退休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
2、原工商业者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3、2009年12月31日前,年龄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年龄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4、符合国家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范围的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四)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增加基本养老金,在和其他退休人员同办法、同标准调整后,统筹内养老金低于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内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内月人均养老金水平。
三、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工作要求
   本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特别是此项工作在两节期间进行落实,时间紧、任务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要抽调得力人员,认真做好调整待遇的审批工作;要采取有力措施,千方百计筹措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确保在2010年春节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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