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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法规
 
关于2010年实施免收一个月社会保险费相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0-4-23 浏览次数:1939
 

各分局、县(市)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和职工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按照主管市长批示精神,2010年我市将实施免收1个月社会保险费政策。经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现将有关的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2010年5月,地税机关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基本医疗(含生育)保险费少征收1个月。失业、工伤保险费由缴费单位自行零申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按照沈阳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的核定单进行申报。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会经费的申报征收工作照常进行。社会保险费各险种、工会经费的补缴申报工作在5月份照常进行。
  三、少缴纳1个月社保费后,不影响缴费单位和职工个人享受失业、工伤、医疗和生育保险待遇。
  四、各基层局要以税收宣传月为契机,利用地税网站、短信服务、办税大厅的电子滚动大屏幕等手段和媒介,将政策公开,做好宣传工作,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保证落实好相关政策,真正为企业排忧解难,将工作更好地贯彻落实到位。
 
                                                                 沈阳市地税局社保处
                                                                  201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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