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0年12月1日起,新参保单位或已参保单位新录用的人员办理生育保险参保手续,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分娩、流产、引产、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和生育生活津贴待遇;连续缴费不满十个月的,自缴费次月起只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待遇,不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待遇。 参加灵活就业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待遇期内,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分娩、流产、引产、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待遇。 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待遇期内,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因分娩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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