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
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提出国家对劳动合同制工人的退休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所需资金来源于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共同缴纳的费用。
此举标志中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正式开始。
1991年
国务院发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退休费社会统筹正式在全国推广。
文件首次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社会统筹和部分积累相结合的思路在以支定收的同时,多收一些钱并积累起来,用于弥补老龄化高峰期收支缺口。
这一规定改变了养老保险由国家企业完全承担的做法,采取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
1995年
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这是第一次以国务院文件的形式,要求各地建立个人账户,逐步提高个人缴费比例。
其最核心的内容是确立了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财务制度。
1997年
国务院颁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26号文),统一了各地“统账结合”的实施方案,规定了统一的缴费比例和管理办法。
2000年
国务院发布《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险体系的试点方案》(42号文),规定个人账户基金不再用于支付当期养老金,而是采取积累制,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以实现保价增值;在缴费形式上,也由个人缴纳5%,单位划拨6%,转变为完全由个人缴纳8%,账户规模由原来的11%调整为8%;实行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分账管理,个人账户基金集中到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降低做实成本,并简化账户管理程序。
2001年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按照省级政府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一般应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也可按季、半年、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而且缴纳时间可累计折算。
2001年6月
国务院颁布《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减持国有股收入全部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001年7月
为了落实42号文,国务院决定在辽宁省进行社会保障试点以探索经验。辽宁开始了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试点工作。
2001年10月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过降低个人账户中缴费工资比例,所缴费用与统筹账户缴费基金分账管理,以确保个人账户真实积累。
2004年
做实个人账户由试点范围到整个东北三省(辽宁、吉林、黑龙江)。
2005年11月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出台《关于扩大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并对做实个人账户的原则、起步比例和时间以及财政补助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2005年12月
国务院颁发《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进一步要求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提出在当时及此后一个时期内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为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2006年
黑龙江、吉林、天津、山东、湖南、湖北、山西、山东、新疆等九个省(区、市)与全国社保理事会签约,将做实个人账户中央补充部分的资金交理事会运营管理。
2007年
劳动保障部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在确保基本养老金发放的前提下提高做实个人账户比例。天津等8省(区、市)2006年从3%起步做实个人账户,以后逐步提高做实比例,督促做实个人账户。
2008年
人社部发文,批准浙江省、江苏省成为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省份。
2009年2月
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确定在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5省市开展试点,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配套推进。
2009年9月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国开始进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试点工作。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2010年10月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社会保险法》,明确了国家财政有为社会保险提供资金支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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