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办发[2009]66号和人社部发[2009]187号文件内容,操作流程如下:
1、参保人员向接收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开据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接收地企业的劳动合同、身份证。
2、符合接收条件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3、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出据《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邮寄给转出地社保机构或以电子信息平台发送到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
4、转入地社保机构接收到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发送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及相应转移资金后,自行办理接收个人帐户和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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