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从今年起,将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原新农合医疗保险制度整合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体系,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筑牢全民基本医疗保障网底,出台了新的《锦州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
锦州市医疗保障管理局工作人员介绍,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群,即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原新农合医疗覆盖人群,在全市范围内统一组织实施。
大病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相衔接,参保人因患大病而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由大病保险对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
在全市范围内,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行统一的起付线标准、支付比例和支付范围。
据介绍,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暂按锦州全市上一年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确定,并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遇国家、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合规医疗费为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发生的自负费用。参保人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医保报销后,自负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起付线以上的部分,实行分段补偿累进计算。
大病保险的补偿额不设置封顶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5万以内(含5万元),支付比例为50%;5万—10万(含10万元),支付比例为55%;10万—15万(含15万元),支付比例为60%;15万—20万(含20万元),支付比例为65%;20万元以上,支付比例为70%。
城乡困难群众大病保险起付线为正常起付线的50%,支付比例统一为70%。
另外,按照新的《锦州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规定,原新农合确定的人工耳蜗、饮食疗法特制的低苯丙氨酸奶粉等与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不一致的项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全部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待省统一政策后新政策执行。具体目录及支付比例和限额标准由市医保部门另行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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