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规定“对于因某种原因单位或个人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视为欠缴。欠缴月份无论全额欠缴还是部分欠缴均暂不记入个人帐户,待单位或个人按规定补齐欠缴金额后方可补记个人帐户。职工所在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期间,职工个人可以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所足额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帐户,并计算为职工实际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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